兰州晚报讯 就同一债务承担问题结果,法院出具了两份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质疑“判决结果怎能相互打架”?5月23日,临洮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两个法律文书并不矛盾”。
调解书和判决书 由谁还款结果不同
李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与王某于2020年4月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2021年8月3日,李某向临洮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二人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某银行)10万元由王某负责偿还。2022年4月,某银行以李某与王某未还到期贷款为由,向临洮县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23年4月17日,李某气势汹汹来到临洮法院新添法庭,质问法官:“法院强制执行,划走了自己银行卡中仅有的7万多元。为什么对同一笔债务,同一家法院出具的两份判决文书前后不一。离婚调解书中不是说明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吗?为什么在另一份判决书中又让我与王某共同偿还。”
法官详解 两个法律文书并不矛盾
法院的两个法律文书就同一债务的承担问题结果确实不同。面对不懂法的当事人来说,难解其中区别,在情理之中,为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化解误会。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说法释理。
其实,法院的两个法律文书并不矛盾。首先,2021年8月李某起诉离婚时,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调解书,这份法律文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仅是从内部关系上就债务的分担进行了协商确定,属内部效力。其次,银行的起诉可以称之为外部关系,法院判决由李某与王某共同偿还,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两个法律文书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所作出的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二者并不矛盾。那份调解书依旧有用,若李某依法院判决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可根据调解书所确定的内部协议向王某进行追偿。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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