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这对于总数近亿人的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为什么说?现在有个词叫“被个体户”。简单地说,就是干着A公司的活儿,和B公司签协议,发工资的可能是C公司,最后才发现,自己竟是D公司的个体户老板。说白了,这种“转化”其实就是一种劳动者权益的“转嫁”,以逃避企业责任和义务。因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一旦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公司与之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平等的承揽协议,可以光明正大地不帮他们交社保。同时,公司可以把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变为费用成本,作为进项抵扣,从而降低税务成本。而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谁是雇主、谁来担责、能否认定工伤,这些难题往往绕晕劳动者,一些企业出于“人道主义”给的补偿金远不及劳动者应得的工伤赔偿金。现实中,各界对“被个体户”形成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存有较大争议,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等也存在着认知不统一、判案结果不相同等情况。
理解新就业形态的关键不只是新技术、新经济和新业态,而是随之而来的劳动关系的变化,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方式的变革。劳动主体的变化、劳动场所的变化、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者的个性化以及劳动法的国际化,带来了劳动形态的多元化,使得原来的“标准劳动关系”发生变形,导致了多重劳动关系的建立。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保护针对的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一般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职工。但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业态人员的大多数,往往被定义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显得至关重要。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作了完善新就业劳动者权益防护的大会主题发言,还准备了9份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提案,包括构建全链条职业伤害综合防治体系、完善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险体系等内容,建议从各个层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经济加快转型升级乃大势所趋,劳动力向城市集聚的态势还将持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会越来越多。如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撑起“保护伞”,是全社会面临的全新课题。只有加快立法步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小马飞刀
责任编辑:程培培
值班主任:柏旭旭
值班总编:王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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