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房”是近几年一些房地产商推出的销售策略,尤其是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楼市遇冷,为吸引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更是被多家知名房企当作“破冰”利器。然而,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退房时却遭遇“有条件退房”“无限期退款”甚至“拒绝退房”。相关纠纷在多地发生,有的甚至闹上法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无理由退房”,结果显示有1388份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涉及全国多地。
有句老话说的好:买的没有卖的精,要不然人家怎能挣上钱呢。当然,我们不反对商家挣钱,毕竟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家的天职。但这个天职一定是有前提条件的,合法、要有契约精神。打个比方,我们经常能看到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从理论上讲,“最终解释权”在商业行为中是不可避免的,其本身并不违法。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就不具法律效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家并没有资格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都说“顾客是上帝”,但很多时候,我们这个上帝“花钱买罪受”,当得很窝囊很受伤。像“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条款,寥寥数字就可以把消费者的权利一笔勾销,就是一个再鲜明不过的讽刺。
再来说说契约精神,可以说契约精神是一种生活道德、商业道德,更是一种守法精神。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总是考虑到对方亦将以某种权利回让给他,或者因为他希望得到某种特别的好处,因此转让是相互的,没有信守契约这一条自然法则,契约就是一纸空文,徒有虚名。小马飞刀想告诉一些商家,没有契约精神,纵然能一时省下银子,但也会带来违法之虞,更会让消费者“留个心眼”,商誉损失更是难以估量,何必因小失大呢?
最后想说的是,利益博弈从来都是刀光剑影的。道德说教或者理论解释并不能直接唤醒企业的义务自觉,只有从制度设计与执法监督的角度加强刚性监管,商家才会老实起来。
□小马飞刀
责任编辑:蔡雨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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