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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见血】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先来看这么一则新闻:江苏省苏州市的陈某发现秦某在撬自家房门,怀疑秦某是小偷,遂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秦某跳入河中,被物业人员等救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秦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小马飞刀以为,法院判决的是一种社会风向标,对公民社会行为起到很大的引领作用。要知道,一次公正的判决往往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因此,我们更应该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者,从而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让更多人有底气站出来向违法行为说“不”。如果任由免责环节缺失,法律条文将见义勇为者与其他人等同视之,那么见死不救的失范事件,将如同传染病一般蔓延,不断击穿社会的道德底线。

为什么这么讲,因为这些年来,“好人没好报”的事经常让公众寒心。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甚至被告上法庭,非常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本是一个社会常识,但在现实中,举证之责往往落到救人者头上。于是“扶不扶”、“救不救”成了一道社会性难题。怎么办?路见不平一声吼等义举,是社会期待的高尚行为,是皆应秉持的道德原则,也应是司法制度着力塑造的社会价值。在2017年3月15日,“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已经写入了《民法总则》,这也就是俗称的“好人法’,为的就是给好人撑腰,让善心坚强,鼓励济危扶困,救助伤病的高尚之举。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见义勇为等制度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当然,必须要承认的是,任何规则的确立都是利弊权衡的结果,“好人法”同样如此。现实中,确有一些救助人因自身过失而使受助人遭到伤害,如此情形,救助人该不该担责?更重要的是,如果救助人动辄得咎,那么很多人就不愿“冒险”救助他人。所以,利弊权衡之下,宁肯以免责条款鼓励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毕竟,救助人出现“重大过失”是小概率事件,当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必将有更多人从中受益,其利远远大于弊。

让无力者有力,让有力者前行,当我们的生活一直有见义勇为精神在守望,这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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