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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宣告无效 电商“霸王条款”可休矣

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商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电商承担;电商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都向网上转移,与网络有关的消费侵权行为自然越来越多,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还没有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就会出现越来越多商家通过“网络霸王条款”等去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消费者则变成了新型“霸王条款”的受害者。要知道,电子商务的购物形式与传统的购物形式存在较大的区别,消费者的知情权完全建立在电商平台提供的图片与文字信息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而电商平台存在的隐藏“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去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互联网消费专项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自《电商商务法》实施以来,电商“砍单”的现象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甚至有不减反增的迹象。在本次体验调查的40个电商平台中,有17个电商平台涉嫌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格式条款。其中,网络购物平台7个,生鲜电商平台6个,社区团购和在线票务平台各2个。这些电商平台涉嫌通过制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格式条款,为平台或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留有借口。

“霸王条款”其实不是法律术语,但却与合同订立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可以说,“霸王条款”的肆意使用,已经“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而之所以要守护契约精神,不仅因为倾斜的天平无法度量公正的权利,更因权利的失衡终将诱发市场的扭曲,从而危及契约自由,最终损害市场本身。

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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